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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9〕523号
  • 【发布日期】2009-05-22
  • 【生效日期】2009-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复函

(环办函〔2009〕5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运输适用政策的请示》(粤环报〔2009〕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颁布于2001年,限于当时我国飞灰处理处置技术水平较低、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处理处置设施等条件,为防止焚烧飞灰污染环境,特在《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焚烧飞灰在运输前需要进行预处理。

二、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技术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和技术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且相继发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危险废物专用法规。其中关于危险废物运输已提出具体要求: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的条件。如果满足这些要求,可不必要求飞灰在运输前必须进行固化和稳定化的预处理。

三、从污染防治技术进步角度看,深圳市环保局提出的“采取密闭运输工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处置成本,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原则精神,可以允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直接运至有预处理条件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进行焚烧飞灰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在满足上述两条件且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下,垃圾焚烧飞灰可未经预处理而采取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集中到有条件的设施进行处置。

特此函复。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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