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74号
- 【发布日期】2008-12-17
- 【生效日期】200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甘政办发[2008]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2.2 任务分工及职责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2 事后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物资保障
4.3 医疗卫生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治安维护
4.6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 则
6.1 预案修订
6.2 预案解释
6.3 预案实施
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高效的消防救援指挥体系,快速有效地处置高层、地下、石油化工、大型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区等场所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100人以上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1次重伤10人以下;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省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省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火灾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工作机构
成立省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办、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消防局局长担任。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火灾事故时,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并由其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2任务分工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全省范围内发生的Ⅰ级和Ⅱ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应急预案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教育厅:负责平时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火灾预防、火场逃生和其他应急知识的培训,火灾事故中涉及学生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善后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道路交通管制、车辆人员疏散、警戒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调动相关警种和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省民政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救助和事故善后、抚恤工作;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开展死伤人员亲属接待、安置和安抚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进行遗物清点、保管和发放工作。
省财政厅: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救援期间提供建(构)筑物的相关图纸、数据等信息,为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并协调供水单位保障灭火救援期间消火栓自来水管增压工作。
省交通厅:根据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开辟快捷通道,保证灭火所用各类车辆安全通行。
省农牧厅:农村发生火灾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和单位参与火灾事故处置。
省卫生厅: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省文化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发生火灾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相关物资、经费、人员保障。
省工商局:协调市场经营管理者做好火灾事故后的经营者安抚和市场恢复工作;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做好市场内商户防火防灾教育及消防措施落实工作。
省广电局: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发布火灾处置相关信息和公告,为应急救援提供舆论保障。
省安监局:火灾事故发生后,联合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
省物价局:负责火灾事故处置价值评估和事故损失核查工作,为灾害事故处置提供相关依据。
省旅游局:旅游景区、古迹遗址和举办大型观光旅游节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铁路运输相关设备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民航甘肃监管办: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需要调集航空运输相关设备时,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天气情况;指导应急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3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火灾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Ⅲ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核实上报的信息,同时将有关领导关于火灾事故的批示、指示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消防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1.2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消防部门要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先期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1.3 应急响应
当火灾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必须到达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州政府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当火灾事故达到Ⅲ级或以上标准时,省公安厅消防局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1.4 指挥与协调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市州和部门提供灭火、后勤等相关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事发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1.5 扩大应急
当发生Ⅰ级、Ⅱ级火灾事故,事发地灭火力量不足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消防部门向上级机关请求增援,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省灭火力量进行跨区域调动;需要调集其他社会力量时,由火灾事故发生地上一级政府进行调动。
3.2 事后处置
3.2.1 善后处置
对火灾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火灾后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3.2.2 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和事发地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起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工作。
3.2.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确认并同意后发布,未经确认的信息不得发布;参与火灾扑救和调查的人员,未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4 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部队是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和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全省灭火救援指挥体系,并接受消防机关的统一调动。同时,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发挥其在火灾事故应急中的重要作用。
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消防力量的具体业务指导,并开展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灭火救援水平。
4.2 物资保障
省财政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期间的财力和物资保障;负责省级应急基本生活用品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和火灾应急事故处置期间消防器材装备和应急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负责为火灾事故处置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4.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协调省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并负责对消防部门所需急救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4.4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和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办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5 治安维护
省公安厅和武警甘肃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6 通信、广播电视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时的通信保障和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和各项命令顺利传达。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市州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省教育厅、团省委和省公安厅消防局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省火灾预防和应急管理宣传及培训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火灾事故通俗读本。
5.3 责任与奖惩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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