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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5]65号
  • 【发布日期】2005-07-13
  • 【生效日期】2005-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2005年7月13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5]6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第31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78年5月18日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

(中文案文)

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本组织法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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