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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6〕56号
  • 【发布日期】2006-08-02
  • 【生效日期】2006-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

(粤府办〔2006〕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工作。广东省是口岸大省和外经贸大省,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对进一步改善广东省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物流业发展,促进广东省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办发〔2006〕36号文的精神实质,把电子口岸建设作为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大通关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做大做强外源型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顺利推进。

二、建立健全电子口岸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发挥好地方在电子口岸建设中的牵头组织作用,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加快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实施联网核查监管,尽快实现大通关业务流程在电子口岸上全程贯通和协同作业。各有关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联动,积极参与、配合、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加快建设由省外经贸厅与海关广东分署联合共建的全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各级政府尤其是外经贸和海关部门要将该公共平台与广东省电子口岸建设相衔接,推进全省电子口岸实体平台建设步伐。

三、从实际出发制订电子口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各地要从经济发展、企业需求和监管需求等实际出发,研究推进本地电子口岸建设,不搞“一刀切”。要找准切入点,明确功能定位,科学制订电子口岸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构建地方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公共网络资源,力求做到投入少、见效快;同时,要加强对电子口岸运作的规范管理,决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决不能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四、确保电子口岸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各地在建设电子口岸过程中,要切实按照“统一认证,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的要求,确保电子口岸建设的质量。要制订详细周密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安全制度,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电子口岸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经建设电子口岸的地方,要按照国办发〔2006〕36号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功能,不断扩大电子口岸的应用范围和覆盖面。

各地和有关部门推进电子口岸建设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由省口岸办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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