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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401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通知

(环函〔2007〕401号)




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你公司报送了《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及《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符合我局环境科技发展需求及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了专家论证。现批准以你公司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

该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电子电镀行业发展和废水资源化处理需求,开展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关键、共性及集成技术研究,建设示范工程,参与相关领域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推动电子电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以及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该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为两年。请你公司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抓紧落实资金投入,注重设备配套和中试基地建设,关注行业技术发展前沿,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协作,注意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按期完成国家环境保护电子电镀废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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