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4号
- 【发布日期】2004-01-08
- 【生效日期】2004-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12月31日,我市白云区金钟横路志民汽车护理中心因电线短路发生重大火灾,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1月1日至1月20日,在全市开展“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的对象是存在“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和“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现象的小档口、小商店、小作坊、小网吧、小餐厅、小歌舞厅等经营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
(三)经营场所内留人值班时,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
(五)经营场所内不得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七)经营场所内要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八)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营场所,各区、县级市要督促立即整改。凡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宿舍住人的,要责令其立即迁出;故意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从2004年1月1日至10日。由各区、县级市对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对象进行检查摸底,并逐一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二)第二阶段:从1月11日至18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从1月19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落实“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层级管理负责制,健全完善消防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按照专项治理的规定逐一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处理。
(三)要把“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纳入社区消防建设中,加大消防常识、逃生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和火灾案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公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要把“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配合,努力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各区、县级市要将专项治理情况于1月20日前书面报市公安消防局。
附件:《广州市开展“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
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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