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09号
- 【发布日期】2007-08-29
- 【生效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晋政办发〔2007〕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在全省建立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较差的市,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五、国家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经批准跨市落实占补平衡的,核减占用耕地所在市的耕地考核指标,相应增加补充耕地所在市的耕地考核指标。
六、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等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市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并对本市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要在全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办理该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由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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