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鞍政办发[2009]37号
- 【发布日期】2009-07-06
- 【生效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鞍山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校舍安全责任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要突出重点,区别情况,分步实施,确保3年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使学校成为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借鉴1976年唐山地震后实施的建筑设施抗震加固、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等经验,发挥专业部门技术支撑优势,严格执行校舍安全标准,深入细致地进行校舍排查鉴定。依法依规拟定工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做好技术指导,认真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将校舍安全工程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最大的效力,坚决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有利于工程实施的社会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我市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4年以来,我市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建设相结合,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截至2005年底,我市已经全部消灭了项目库内的D级危房。但是,目前市内仍有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达不到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特别是因时间推移和地质状况改变,一些新的危房随之出现,急需加固、改造或重建。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把工程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成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立足全市中小学校舍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在3年时间内,基本消除现有D级危房,加固、改造B级和C级危房,迁移处于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建立起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将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让家长放心的地方,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推动教育强市建设、落实“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要求、构建和谐鞍山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按省统一要求,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必须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据测算,全市目前共有各级各类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911所,总建筑面积267万平方米,经初步鉴定,属于危房的有8.5万平方米,其中B级危房1万平方米、C级危房1万平方米、D级危房1.7万平方米。对危房抗震加固、改造、重建以及迁移避险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
二、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市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鞍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科学分工,统一组织工程实施。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应由县(市)、区长担任组长,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学校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本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本地区财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认真组织排查和鉴定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舍,建立并不断完善校舍安全档案;要对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或重建方案逐一审核把关,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要加强工程监管,组织人员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各项目学校要定期向县(市)、区级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机构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设综合协调组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选派处级干部和专业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各县(市)、区比照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要配备精干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集中办公,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工作经费。为提高工作效率,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往来文件及信息一律直接上传下达,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要进展等情况,均应以简报形式及时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安全、发展规划、财务、基础教育、督导、监察等机构要全力参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制发有关文件。
发展改革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对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指导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把校舍安全工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保证校舍安全工程所需鉴定、检测、加固、改造、新建、迁移等专项资金,筹措本级配套资金;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
城乡建设部门:对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以及新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中小学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范围,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水利部门: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范围,提供水文资料,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洪涝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
地震部门: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提出设防要求,并对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
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舍预防火灾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鉴定。
监察、审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审计,严格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三、实施步骤和质量标准
(一)实施步骤。
1.全面排查、鉴定阶段:由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危房底数,查实校舍所处地域灾害隐患程度,掌握总体情况,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要于2009年入冬之前不漏一校、不漏一栋地完成所有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工作。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2.制订规划阶段:各县(市)、区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正在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等专项工程,编制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2009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
3.实施操作阶段: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过省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规划,区别情况,有计划、分步骤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在具体实施中,要注意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加固、改造或重建处于灾害易发区的校舍及经初步排查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对已经完成鉴定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应尽快予以改造,鉴定一所,改造一所,提高工作效率。在2011年底之前要完成3年总工作量,检查验收面要达到100%。
(二)质量标准。各县(市)、区要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按照国家确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详细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坚持安全、耐久、实用的原则,切实把中小学校舍建成最安全、最牢固、让人民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1.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综合防灾要求、符合教学育人需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能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校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对于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1)建筑使用时间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的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
3.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
4.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当地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对处于各类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要在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和地震等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迁移避险等相应防治措施。
四、工程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工程管理。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项目规程运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做到规划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不得简化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杜绝各种事故和质量隐患。
(二)资金管理。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社会或企业捐助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资金投入上实行市统筹,县(市)、区负责,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从2009年起3年内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建设的各类资金都要集中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并视财力情况予以增加。民办中小学校舍经鉴定为危房的,要按照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所需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负责筹措。
资金管理要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验收、监督审计等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市、县(市)区要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对资金实行分帐核算、集中支付。各级财政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
(三)检查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定期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进行。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每项工程完工后,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事故。全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市、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工程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全市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和民主监督。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项目总投资、投诉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公示牌上明确标注出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公示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验收单位、验收结果等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招投标、工程验收均要请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切实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成为“阳光工程”。
(四)责任追究。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相关中小学校的校长是具体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严格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行政领导、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工程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附件:鞍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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