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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监察[2006]14号
  • 【发布日期】2006-03-23
  • 【生效日期】2006-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6]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关煤矿设计单位:

为从设计源头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煤矿劳动组织管理水平,现就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各煤矿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有关设计标准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科学设计矿井生产布局,防止过度集中生产。对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矿井,要综合考虑矿井重大危险源控制、治理和防止灾害扩大的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生产布局。设计中要注重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减少井下生产系统环节和同时作业人数,提高矿井安全保障水平。

二、严格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所核定井下劳动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通过优化劳动组织结构、发展机械化等手段提高劳动效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并建立科学的入井人员登记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严把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进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查和验收时,要把审核劳动组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审核劳动定员的设计内容,对没有按《规范》标准核算井下劳动定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设计,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以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与批准的设计不相符的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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