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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辽宁塔城陈醋酿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2009年第80号
  • 【发布日期】2009-08-31
  • 【生效日期】2009-08-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辽宁塔城陈醋酿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核准辽宁塔城陈醋酿造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09年第80号)




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喀左陈醋、平遥牛肉、广灵小米、练塘茭白、伍家台贡茶、南溪豆腐干、双流枇杷、蒲江雀舌、桃源野茶王、古丈毛尖、醴陵瓷器、连南瑶山茶油、合川桃片、程海螺旋藻等14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附件中所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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