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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佛光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331号
  • 【发布日期】2008-04-18
  • 【生效日期】2008-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佛光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佛光寺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331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西五台山佛光寺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发〔2007〕17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规划,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应对旅游热潮的相关措施。
二、对佛光寺的监测研究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先进手段与技术。监测仪器设施尽可能不设于室内。
三、针对目前存在的各种险情,应尽快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制订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维修措施应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扰动,最大限度保留原有构件和历史信息。
请你局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规划中提出的各类文物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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