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6〕120号
- 【发布日期】2009-09-29
- 【生效日期】2009-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汕府〔2006〕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0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配置
(一)严格控制划拨和协议出让用地范围,除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必须实行公开出让的用地外,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项目用地纳入公开交易轨道。
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除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事业,以及国家垄断性行业或政府财政全额投资项目仍以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形式供地外,其余用地一律进入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公开方式出让。其他区域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公开出让制度。
上述须公开出让的用地,自即日起市及有关区政府不再批准安排,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有关用地、规划申请。
(二)在本通知发布前,市及金平、龙湖区原已安排的项目用地,属土地已征收(金平、龙湖区工业区范围内的市统征用地已办理移交及成本收益结算手续),申请用地单位已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约协议,且已交预约定金的,申请用地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规划、用地出让手续,并缴足地价款。否则取消用地安排,其用地另行出让。
(三)金平、龙湖区级工业区原已与市办理移交及成本、收益结算手续的,市不再重新计收土地移交成本及收益。其余的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区应向市上缴该宗用地的基准地价的15%,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土地收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原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管理
原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须经原用地审批机关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出让用地的收购价格按原土地使用用途和剩余年限经评估后确定;划拨用地的收回补偿费依据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投入予以合理确定。
经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将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补办为出让用地,以及将出让土地改为自用的经营性用途或变更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条件的,一律按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切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正确把握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关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规范好,管理好,为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等方式公开交易: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5、判决、裁定需拍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四、严肃查处土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公开交易规则,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章制度,规范有形土地市场运作,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一律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及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公开进行,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凡属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实行公开交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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