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25
- 【生效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委宣传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新闻单位:
为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决定4月20日至5月20日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省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及成效,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运用情况,政府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情况,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公开情况,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三、内容形式
各地要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开辟政务公开宣传专栏、制作展板、悬挂条幅、现场咨询、制作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活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宣传成果。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督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下基层现场办公、开展公开评议活动、理论研讨等形式,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中央驻皖新闻媒体和省及各地方新闻媒体要主动参与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一大局,积极配合各地各部门,深入报道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充分反映政务公开建设的进展、成果和经验,弘扬主旋律。
教育、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卫生、计生、税务、环保、工商、质监、旅游、法制、档案、物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水、电、气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宣传,并结合部门和行业特色,做好本系统政务公开宣传月的组织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制定具体活动方案,扎实、有序地组织好宣传活动。
2.务求取得实效。要克服形式主义,从地区和部门实际出发,确定活动内容和具体方式,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宣传,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互动。要坚持厉行节约,少投入多办事,防止铺张浪费。
3.认真总结提高。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月活动的总结,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于5月底前将总结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内容。
电话:0551-2866723,2866756
传真:0551-2866719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