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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国际〔2009〕655号
  • 【发布日期】2009-07-13
  • 【生效日期】2009-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9〕655号)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光大永明〔2009〕60号)收悉。经审核,核准你公司章程增加:

“11.6财务负责人

11.6.1合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是合资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应勤勉尽职、遵守法律、行业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本章程和职业准则。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决定。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总监。

11.6.2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a)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b)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c)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d)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e)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f)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1.6.3财务总监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总监就合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合资公司有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合资公司合法权益,给合资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形的,财务总监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意见;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总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1.6.4财务总监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合资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11.6.5财务总监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合资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财务总监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11.6.6如果本章程其他条款的规定,与本11.6关于财务负责人条款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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