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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全省利用外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务院授予的吸收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内,按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进一步向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开发区按授予的权限办理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予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其他市(州)和武汉市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

二、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享有与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相同的审批权限。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区。

四、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降耗、环保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环保评估规定及审查程序。对未经过环评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外资审批工作,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原则上在收齐申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其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也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手续。

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放外资审批权限的总体要求,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把职能范围内能够下放的外资审批管理事项下放到市、州、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要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印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下放外资审批权限的各项规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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