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9〕331 号
- 【发布日期】2009-10-19
- 【生效日期】2009-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9〕3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进一步规范海洋开发秩序,全面提升海洋服务与管理水平,推进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海洋开发适度有序,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监控,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海洋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的管理目标,现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海域使用管理
(一)积极引导科学用海。编制《福建省湾外围填海区域用海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临海建设项目向湾外拓展,缓解海湾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启动《福建省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确定我省海岸基本功能,保障海域、海岸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对沿海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的海域,必须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及开展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养殖海区养殖品种、密度、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作为养殖准入的审批依据。
(二)严格海砂临时用海管理。认真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对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实行论证和评价管理(包括采砂海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通航安全评价),对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审批范围、采砂船型功率、船只数量、采砂量进行总量控制管理,严禁非法采砂,优先保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用砂需求。
(三)加强盐田用海保护管理。严格控制盐田海域的填海行为,盐田废转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盐田废转为其它用途必须依法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强化资源环境保护
(一)建立海陆一体化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省环保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组织全省陆源污染物排海情况抽查,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省建设部门要把全省临海乡镇村环境整治纳入“家园清洁行动”,争取用2年时间使临海一线乡镇村验收合格率达95%以上。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沿海乡镇开展海漂垃圾整治,对渔业港区、海上养殖业垃圾实行收集处置与管理;组织开展养殖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实施养殖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沿海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入海径流、城市内河和排污口的排污治理力度,内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排入江河的污染物的治理。各级海洋、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对涉海工程和入海排污情况的联合调查和海陆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超标准和超量排污行为。
(二)加强海洋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省海洋、环保、海事管理部门要联合开展福建海域污染风险与对策研究,强化对高风险水域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科学规划和建设,在各级政府间建立跨辖区、跨部门的污染监视、监测和反应的协调机制。加快投资建设与福建临港工业和能源产业规模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能力,实现污染应急力量对福建沿海和台湾海峡水域的全面覆盖和支持。
(三)实施海洋污染源溯源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行政区管辖交界处、各级海洋部门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入海口,设置长期监测点,监测不同断面的污染物指数,追溯各源头区域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监测数据移交查处制度,各级海洋部门要将陆源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总量的监测数据及时移交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环境监督和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减排的依据。
(四)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规划,编制海洋生态区划。继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继续实施海湾、渔港、滨海风景区、养殖集中区海漂垃圾污染的整治,逐步推进海岸带的综合治理;继续选划一批典型海岛和重点海域进行保护区建设,大力开展种植红树林、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沙滩和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工程。
三、加强海岛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
(一)加快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与保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海岛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二)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国家和省政府依法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在符合规划、确定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报有权机关审批。在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以承包、租赁、转让、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出让岛名权等方式,对无居民海岛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四、增强海洋科技支撑能力
(一)加强海洋高新技术研究。对海洋药物、海洋微生物资源、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等海洋高新技术研究予以重点扶持,促进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二)充分发挥海洋科技人才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整合省内海洋科研机构。引进海洋科技人才,促进国内外及台湾海洋科技的交流与合作,尽快建立国家区域海洋科学研究中心。
五、加快海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一)构建防灾减灾预报体系。运用863项目成果,建立完善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立体实时监测网。加强海洋与气象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建设立体、多要素、观测密度适中的海洋和气象综合观测网。加快福建海洋预报台建设,积极争取与国家海洋局共建海峡防灾减灾中心。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基础建设,海洋与水利部门密切合作,于2010年前新建20个验潮站,完成全省沿海32个验潮站的警戒潮位核定,2010年完成沿海重点岸段高程测量。
(二)加强灾害应急及救助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各涉海部门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防范协同机制。加快建设全省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应急处置、主要渔港和养殖区视频监控、海上安全通讯网络三大系统并轨。完善台风、风暴潮、海啸、赤潮、海上渔排养殖区火灾等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和辅助搜救能力建设,形成立体式救助体系,强化事故多发区域和渔船作业密集海区的搜救力量。
六、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
(一)强化海监执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改善市、县海监执法条件,加强海洋监察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强化对围填海项目的跟踪监测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盗采海砂等违规用海行为。加强对海洋倾废、海砂开采等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海洋无证倾废和违规倾废、超标排放行为。海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对在滩涂、海域从事海上餐饮、娱乐等商业活动等非法占用海域开展联合整治。
(二)积极推进海上联合执法。公安边防、海洋、海事等海上执法机构,要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相互通报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各级政府要从服务海西大局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市、县两级海洋综合管理机构设置建设,强化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海洋事务中的综合协调职能,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各涉海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氛围。沿海各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
(二)加大投入。各级要建立健全财政性资金对海洋管理投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海洋管理投入。各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要集中用于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整治、海洋科教、海洋执法能力建设等。
(三)强化服务。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把海洋经济发展研究列为研究重点,在课题设置、人员安排上给予保障;省海洋与渔业厅与省人民银行要联合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工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开展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建立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加强对海洋经济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跟踪分析;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用海项目审批各环节的跟踪服务,主动跟进,提前介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海域使用行政审批效率。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