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53号
- 【发布日期】2006-07-19
- 【生效日期】2006-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6〕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已有20多个市、县经过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践证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方面取得突破,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尽快理清思路,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抓紧开展此项工作。各市政府的工作方案应包括所辖各区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安排,并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市一级机关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区一级机关承担。条件成熟的县(市)在制定工作方案时,可按照城乡统筹的管理思路,将中心镇、建制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并考虑。中心镇、建制镇原则上以县(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或巡查的形式,对外统一以县(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乡镇不得另行设立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过批准后,市、县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组建工作,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要一次划转,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分步划转、或者需要增加或减少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快速反应及处置复杂问题的能力。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明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任务重,责任大,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领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健全对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评,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依法行政考评时,应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和监督,督促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依法办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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