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0
- 【生效日期】2004-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 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 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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