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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1681号
  • 【发布日期】2008-12-18
  • 【生效日期】2008-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8〕1681号)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与关联企业AXA Versicherung AG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200811/CIRC/WIASH-0868)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度与AXA Versicherung AG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

请你公司在与AXA Versicherung AG签订2009年度生效的合约再保险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同时,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季度与AXA Versicherung AG签订的2009年度生效的临分再保险合同文本(Slip)上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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