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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60号
  • 【发布日期】2005-04-04
  • 【生效日期】2005-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

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

(闽政办[2005]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0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的《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在全省防旱抗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门职能的变化,以及近年来防旱抗旱工作的实践,原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防旱抗旱工作。为此,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修订后的《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四日

福建省抗旱工作预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五年四月)

干旱是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防旱抗旱是我省防灾减灾的重要工作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旱抗旱减灾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特制定我省抗旱工作预案。

一、轻旱

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轻度干旱(综合干旱指标分析见附件,下同)。

(一)省防汛办

1.及时了解、统计受旱地区旱情,发布旱情消息。

2.部署并督促各地做好防旱抗旱水源调度管理和防旱抗旱节水等各项工作,将全省的蓄水状况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开展洪水资源利用,保障抗旱水源。

3.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

4.向国家防办报送旱情报表。

(二)省气象局

1.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

2.向省防汛办提供受旱地区各县市月降雨、蒸发、气温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

(三)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1.向省防汛办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等情况。

2.分析未来旱情发展趋势及对抗旱的不利影响。

二、中旱

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中度干旱。

(一)省防汛办

1.组织召开由气象、水文、水利、农业、渔业、城建、电力等部门参加的旱情会商会,分析旱情、预测旱情发展态势,部署全省抗旱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发布旱情消息。旱情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旱情,并向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旱情。

4.部署指导各级抗旱服务队投入抽水抗旱,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

(二)省气象局

1.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

2.隔日向省防汛办提供受旱地区各县(市、区)降雨、气温等情况,并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和发展趋势。

3.适时组织受旱地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三)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1.隔日向省防汛办报告大中型水库蓄水、主要江河径流、旱区代表站点的降雨、蒸发等情况。

2.提出抗旱措施建议。

(四)省农业厅

1.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旱时段全省尤其是旱区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

2.收集、统计作物受旱情况,并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部署旱区做好农业抗旱工作,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

3.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抗旱的措施建议。

(五)省水利厅

1.部署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做好保证生活供水水源预案,协调做好灌溉、供水、发电等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饮水安全。

2.部署指导受旱地区开辟抗旱水源,维修、装备抗旱机具,全面调配、起用地表、地下抗旱水源,各抽水站、机电井投入抗旱。提供抗旱技术指导,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耕作技术。

(六)省建设厅

1.部署指导各城市供水部门加强水厂调度和管网维护,按用水序位,优先保证生活供水,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提倡中水回用、雨洪利用。

2.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旱时段全省各城区供水和缺水情况,分析旱情对居民生活、工矿企业生产的不利影响。

3.收集、统计城区供水和缺水情况,并向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七)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1.部署指导加强水火电的科学调度,保障抗旱电力供应,落实全省各地区用电指标。

2.将缺电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八)省环保局

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防止引发水体污染事故,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九)省海洋与渔业局

1.部署指导水产养殖防旱工作。

2.加强水产养殖技术指导,做好海、淡水种苗场的保种工作。

(十)省林业厅

1.部署造林地和苗圃的抗旱保苗工作。

2.加强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省级新闻单位

1.根据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的旱情材料,向社会公众发布受旱情况。

2.加强对抗旱工作宣传报导。

三、重旱

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重度干旱。

(一)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1.组织召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会商会或抗旱紧急会议,分析旱情,预测旱情发展态势,部署全省抗旱工作。

2.发出抗旱工作的紧急通知,督促旱区组织力量投入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开展打井、淘深井、挖泉、筑坝、建蓄水池等应急性抗旱措施,组织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临时人工送水。

3.必要时,组成工作组深入旱区指导工作。

4.掌握各部门、各设区市抗旱动态,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根据旱情的发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抗旱期。

5.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请求省政府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

(二)省政府办公厅

1.督促各地落实各项抗旱措施。

2.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支援抗旱工作。

3.起草请示报告,向国务院汇报旱情和抗旱情况。

(三)省防汛办

同中旱。

(四)省气象局

1.发布气象干旱监测、预测等气象信息。

2.每日向省防汛办报告全省各县(市、区)的降雨、气温等情况,分析未来的天气形势。

3.抓住有利天气,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五)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1.隔日向省防汛办报告主要江河径流、大中型水库蓄水、降雨和蒸发情况,并分析评估对抗旱工作的影响。

2.加强江河水库和供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3.提出抗旱措施建议。

(六)省水利厅

1.同中旱

2.部署指导各级水利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配,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及时协调供需矛盾,防止重大水事纠纷事件。

(七)省农业厅

1.同中旱。

2.指导各地改种、补种旱作物,帮助调集、调剂旱作物种子、种苗。抓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3.组织抽水设备及零配件的供应。

(八)省建设厅

1.同中旱。

2.按缺水城市应急供水预案,保障城区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3.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九)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加强水火电的科学调度,挖掘发电潜力,编制用电序位,并做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保障抗旱用电。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

同中旱。

(十一)省林业厅

同中旱。

(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督促企业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十三)省卫生厅

加大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的监督力度,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十四)省环保局

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管,根据水质监测情况,提请当地政府对有关企业作出限产、限排,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决定,严防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下降。

(十五)省财政厅

筹集抗旱资金,会同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利厅向国家防总、财政部、水利部申请特大抗旱经费;下达省级安排的抗旱经费。

(十六)省发展改革委

安排抗旱救灾资金,组织实施应急水源基建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家争取抗旱资金。

(十七)省民政厅

开展救灾工作,统计和核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十八)省石化、商业、物资、农资、地矿等部门

省石化、商业、物资、农资等部门要优先供应抗旱用油;地矿部门要指导搞好地下水开发利用。

(十九)省交通、安全生产管理、交警、公安等部门

省交通部门要加强枯水期内河航运和航道管理,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高温期间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因高温干旱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因高温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公安部门抓好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二十)省级新闻单位

同中旱。

(二十一)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

根据旱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担负抗旱应急送水以及执行有关重大抗旱紧急任务。

四、特旱

综合干旱指标分析为特大干旱。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做好重旱时的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把防抗特旱工作作为头等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认真落实重旱的各项措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研究部署防抗特旱和救灾工作,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旱情及防抗特旱的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旱区人饮安全,确保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福建省干旱等级划分标准福建省干旱等级划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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