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12号
- 【发布日期】2007-11-08
- 【生效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精神,省卫生厅修订的《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1〕14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福建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省卫生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省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省处置鼠疫应急指挥机构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重大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其组成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05〕211号)规定执行。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鼠疫疫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如下: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卫生部授权,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发布鼠疫疫情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政府新闻办: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省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涉外情况交流、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省经贸委:紧急动用省级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及时组织调运疫区群众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省教育厅:组织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公安厅:协助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
省农业厅:负责做好鼠疫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省物价局:负责组织查处鼠疫疫情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发生的价格异动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省旅游局: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地电信运营企业为鼠疫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省军区后勤部和武警福建总队负责军队和武警系统营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 设区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设区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采样、实验室检测或送上级疾控机构检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鼠疫样本检验、复核、确定,向送检单位反馈,并向省卫生厅和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省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支援及专业支持。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上接国家,下连市、县的四级鼠疫监测体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制定和下达各年度全省鼠疫监测任务及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福建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为Ⅳ级预警。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利用国家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应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级、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扩大应急的,应及时报告。
5.1 应急反应措施
鼠疫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响应级别,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预警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5.2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理工作。
5.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厅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省军区和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3.2 省卫生厅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疫情发生地派出工作组,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部报告,并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
5.3.3 疫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情况。
5.4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5.4.2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
5.4.3 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通报省军区和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省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4.4 省卫生厅根据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5.5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5.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5.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省卫生厅。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直至卫生部。
5.5.3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4 省卫生厅根据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及时将疫情通报省军区和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6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6.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卫生部。
5.6.2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5.6.3 省卫生厅根据设区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7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其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按本预案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其它鼠疫监测点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国家制订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订,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省卫生厅按规定公布。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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