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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太原晋国赵卿墓车马坑科技保护项目验收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124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 【生效日期】2008-0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太原晋国赵卿墓车马坑科技保护项目验收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太原晋国赵卿墓车马坑科技保护项目验收的批复

(办博函〔2008〕124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验收太原晋国赵卿墓车马坑科技保护项目的请示》(晋文物发〔2008〕12号)收悉。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验收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家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实施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财务决算和工程总结报告,经你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请你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会同你省财政厅对其财务决算进行验收、审计,并将验收(审计)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三、项目实施中用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登记列入用款单位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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