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生效日期】2008-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