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9号
- 【发布日期】2005-02-05
- 【生效日期】2005-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哈政综[200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取得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大胜利。今年,虽然我国还未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但是近期越南等周边国家再次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且传播速度快、势头猛,已接近我国边境地区,对我国形成较大威胁。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和交通中心,人畜流动和家禽饲养存栏量较大,加之春天将至,天气转暖,候鸟迁徙,正是动物疫病特别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高发季节,防疫形势十分严峻,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任务非常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全面部署,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大防范力度,积极做好应对准备,确保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人间不感染"的防控目标。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彻底消除疫情隐患
(一)明确责任,实行防控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根据《哈尔滨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畜牧部门要做好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等技术性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与感染禽群有直接接触高危人群的监测和染疫病人救治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流通领域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经营交易场所;公安部门要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商务部门要做好禽类及其产品屠宰加工和进出口贸易管理,加强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落实防治经费,做好消毒药品、疫苗、防护等物资和扑杀资金储备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导方针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具有强制约束力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责任状,将防控目标任务落实到基层,责任落实到个人,措施落到实处,一旦发生疫情,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流通环节检疫监督,坚决阻止外疫传入。一是加强省际间公路查验,严格执行验证查物和消毒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对进入市内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就地处理。二是严禁从疫区引入禽类及其产品,从疫区弓l进种禽、种卵的,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申报登记手续,并报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备案。三是加强铁路、空港转运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防疫区禽类、禽产品进入我市。四是候鸟迁徙的重点地区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做好饲养家禽保护工作,防止疫病传播。
(三)开展疫情普查,严格控制内疫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急行动起来,对种禽场、养禽场、禽蛋批发市场、禽类交易市场和仓储场地等开展“拉网式”疫情普查。一是依据种禽场、规模饲养场和高密度饲养区疫情普查数据,了解疫情形势,制定科学的防控方案。二是对现存禽类、禽产品查证验物,对疫区引进的禽类、禽产品要坚决销毁,对来源不明的禽类、禽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对粪便等污染源要采取无害化处理,切断疫源传播途径。
三、突出重点,综合防控,力争不发生
(一)加强强制免疫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种禽场、农村散养禽户和市际间县(市)饲养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对规模饲养禽场的家禽实行计划免疫。在春、秋、冬三季各开展一次全市范围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会战,集中进行免疫接种。坚持常年补针,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重点加强对商品肉仔鸡、农村散养鸡、鸭、鹅水禽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各区、县(市)要根据辖区内家禽饲养量制订疫苗使用计划,保证疫苗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监测工作。各地区监测面要不低于饲养区域的60%。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2004―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负责地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采样送检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家禽免疫状态,及时发现疫情,准确做出疫情风险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要认真执行疫情诊断定性程序,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恢复高致病性禽流感零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出栏禽类实行定点屠宰和到点检疫,依法取缔在市场、饭店等进行的私屠滥宰行为。对病害禽类要在屠宰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流入市场。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禽类及其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及验讫标志进行市场交易和运输,对无检疫证经营的,要就地封存、留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消毒灭源工作。定期对畜禽饲养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畜禽粪便以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病源,不留死角,避免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造成疫病传播。
四、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形成群防群控局面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禽流感防治知识,采取培训、讲座、咨询等形式传授高致病性禽流感综合防治技术,让广大养禽户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掌握相关防治知识,提高科学饲养、科学防疫水平。从现在起2个月内,各地区要对辖区内养殖场(户)人员普遍轮训一次。
(二)加强政策和法制宣传。深入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各部门及社会公众要明确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中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义务,提高依法防控水平。
(三)大力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广大群众和养禽户要彻底摒弃不经卫生检验就食用和随意抛弃死亡病禽等陋习,养成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切实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促进养禽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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