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8号
  • 【发布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8]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普九”债务)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大意义。

从1994年以来,我省在农村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债务。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个别地方由于债务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出现了债主封堵校门、校长被诉诸法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农村综合改革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建立起政府投入办学、财政保障经费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有利于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有利于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为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范围和目标。

(一)清理化解范围。“普九”债务是指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定全面推进“普九”工作一直到以县为单位通过省级“普九”检查合格期间,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2006年以后仍未实现“普九”的县,清理化解的“普九”债务范围即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为准。已经移交地方的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本次“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范围。目前仍由国有农场、林场管理的,2008年开始实施“普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化解乡村债务和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三、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为此,“普九”债务的化解工作主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规定的“八不准”和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凡2006年以后发生的新的债务,均由举债人负责偿还,并严格执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确定顺序,逐步化解。2008年,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债务,把确因用于“普九”工作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基本清偿完毕。2009年再集中力量清偿其他“普九”债务。

(三)先化解后奖励。为缓解县级财政压力,增强地方化债的动力,中央和省级财政将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如期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债务形成时间长、地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债务的不予奖励。为鼓励和调动先期化解债务的积极性,对在本次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开始前,即从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期间(2002年4月至2007年10月),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县市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一般预算收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广泛发动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偿债资金。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偿债。省财政将按照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化债进度安排奖励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有关要求,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认真组织开展债务的清理、审核和认定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部分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县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逐项审定,剔除虚假不实债务,并经县市区政府书面形式认可后,进行审核和认定。债务锁定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教育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根据债务化解工作的进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政策,分类处理。各县市区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对涉及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按照商业化原则,由债务人与债权银行充分协商,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处理。要按照借款期限,以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准,按“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对世界银行项目贷款中涉及到“普九”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制定化债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拟定偿债计划,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制定具体化解“普九”债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需建设的,应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要求,强化债务约束,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举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对为完成达标升级活动而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由活动举办者负责清偿所欠债务。同时要追究学校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六、清理化解“普九”债务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县市区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实际财力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利于学校健康发展的各类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健康、规范发展。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将农村中小学校建设、维修改造等纳入政府统一规划,通盘考虑。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公务费特别是招待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职工津贴补贴。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提高化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奖励资金及造成损失的行为,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加强对清理化解“普九”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普九”债务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妥善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全省“普九”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