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5〕49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 【生效日期】200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5〕49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的函》(核秦核安发〔2005〕118号)及其附件收悉。

根据核安全法规《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及其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了核安全审评。通过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堆芯分区和堆芯装载图是可以接受的,同意《二号机组第二循环安全评价报告》。

特此函复。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