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97号
- 【发布日期】2008-12-24
- 【生效日期】2008-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和计划审批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19号)要求落到实处,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8〕1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公文处理工作相关管理细则的通知》(哈政发〔2008〕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起正式实行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发文总量控制制度
(一)控文对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其中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纳入其依托的工作部门管理。
(二)控文范围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以下简称市政府发文),具体包括哈政发、哈政综、哈政办发和哈政办综4个文种,不含以哈政综和哈政办综2个文种制发的上行文和平行文。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五个减半”的指示,以市政府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为基数,按照减少50%的比例确定下年度市政府发文总量,即2009年市政府发文总量按照比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减少50%确定。
(四)实施方式
由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年末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文数量及趋势,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提报的发文计划,研究确定下年度市政府发文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市政府发文总量的最高上限,并以此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数量限额。
二、关于市政府发文计划审批制度
(一)计划提报
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末提报下年度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计划,填写《市政府发文计划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市政府办公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发文计划纳入其依托的工作部门提报。
(二)计划审批
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提报的计划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部门、各单位全年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进行分解下达。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发文计划与其依托的工作部门一并下达。
(三)计划实施
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须在上报市政府发文请示中说明计划使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单位及总体发文计划使用情况提出发文意见。对未上报发文计划或实际发文数量已经超过全年计划的,原则上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受理该部门和单位的发文请示。
三、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下年度《市政府发文计划审批表》(纸质和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其中2009年各部门、各单位提请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总量,不得超过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的50%(2008年实际发文数量详见附件3),其中2008年实际未发文的2009年发文计划均按1件掌握。逾期不报发文计划的,按不发文处理。
(二)对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发文的部门和单位,须提前填写《市政府计划外发文审批单》(详见附件2),与发文请示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为切实贯彻精文简会精神,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及各部门、各单位发文计划均以市政府办公厅便笺形式下达,不发正式文件。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联系人:李祥、姜璐,联系电话:84664581、84664802,电子邮箱:hrbbgthgs@126.com。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