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座店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保函〔2008〕406号
  • 【发布日期】2008-05-19
  • 【生效日期】2008-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座店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三座店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意见

(办保函〔2008〕406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赤峰市松山区三座店石城遗址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内文物发〔2007〕8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三座店石城遗址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应加强保护并做好“四有”等基础工作,为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请你局督促有关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抓紧进行三座店石城遗址考古资料的整理和报告出版工作,加强研究,进一步搞清遗址的内涵,为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在进一步加强考古研究和开展各项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做好三座店石城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妥善处理遗址的保护与利用,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