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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8〕5 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闽政〔2008〕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制订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2007〕36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福建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全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并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第三条 监测对象与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排放总量65%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工业排放总量65%的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所有工业(集控)区污水处理厂。

各设区市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市级重点监管的工业污染源。

列入年度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性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监测项目

废水: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废水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COD的去除效率。

废气: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确定。废气监测项目应包括废气流量。对火电厂与SO2重点总量减排项目,要同时监测SO2的去除效率。

第六条 监测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

第七条 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项目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第八条 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监测工况要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排放量及净化处理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监测工作原则上要采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各设区市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定,加强对COD、SO2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统一、可靠。

第九条 任务分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原则上由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对于污染源数量多、监测任务重的地区可组织技术条件好、有监测能力的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抽调专人,负责配合同级环境监测站对监测的污染源进行总量减排核查(督查),填写《“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督查)笔录》、《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或《企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COD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取缔关停企业二氧化硫减排现场核查(督查)表》)等。设区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火电厂的检查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同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总量减排核算期内的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抽查。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并组织各地区的监测质量检查与抽测。

设区市环境监测站要开展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监测,编写专题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同时报同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以沿江、沿河的化工企业为重点,对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污染源按季度开展水质监测,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写全省专题监测报告。

第十条 数据报告

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3日前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数据录入、上报要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每半年收集、汇总有关核查(督查)报表,并填报辖区内《污染减排核查及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一览表》、《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废水治理COD消减项目一览表》、《结构调整COD减排项目一览表》、《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二氧化硫废气治理减排工程项目一览表》、《关停小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削减项目一览表》、《非电企业结构调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一览表》、《管理减排核查表》以及《COD监测与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和《SO2监察系数情况明细表》,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定期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监察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十一条 监测经费: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按比例补助;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从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设区市开展省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按比例补助;市级以下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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