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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监察[2006]54号
  • 【发布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6]5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一段时期,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发现,部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存在着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给矿井建设及将来的生产埋下了安全隐患。为从源头上预防事故,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保障能力,现对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煤样技术数据,也未对煤与瓦斯突出可能性进行预测并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视同不具备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条件。

三、井田地质勘查报告认为井田内存在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四、根据井田地质勘查报告,部分煤与瓦斯突出参数超标,且周边有突出矿井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五、经国家局授权单位论证,认为井田内煤层有突出可能的,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

六、建设过程中,揭露煤层后必须及时测定各种瓦斯技术参数,矿井瓦斯灾害实际情况与原掌握资料变化较大,可能改变矿井瓦斯等级时,必须停止建设,按规定作出瓦斯等级鉴定、变更相应设计内容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建设。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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