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建法[1996]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内各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能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我部将邀请有关专家给部机关干部讲解《 行政处罚法》,同时对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同时利用宣传舆论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对规章的修订工作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部机关有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在今年10月1日前,抓紧对设有处罚条款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能改为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的,先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颁发;以后再考虑是否升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对规章的清理,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已有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业或领域,如城市规划、房地产、村镇和城建的有些行业,可以先清理,看其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个别超过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批准或者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方面的部门规章,可放在第二步,即在《 建筑法》出台后再清理。整个的规章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但是,从今年10月1日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授权或委托而没有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要抓紧依法办理;对不当的授权或委托行为要纠正。今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那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检查、技术鉴定等保障条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加强对授权、委托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系统行业多、执法任务重,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研究适应建设系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建设系统对执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在大中城市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队伍相结合的执法体制。
四、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超出简易程序规定处罚范围的应按一般程序办理。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鉴于听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主持听证的人员应当比较超脱。因此,听证工作应由法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要制订听证规则。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自今年10月1日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把建设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部有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规定,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与施行,对建设系统的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正确领会、把握该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在《 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制度、范围内,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以贯彻《 行政处罚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水平,使建设法制工作和建设系统的依法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城市建委,在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体改法规司,并于今年年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向我部体改法规司报送阶段小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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