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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5〕145号
  • 【发布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05-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环发〔2005〕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安全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抓紧部署全国环保系统有针对性的(特别是化工企业)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隐患,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措施,完善相应预案,对新项目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环发〔2005〕130号)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环境安全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1、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和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的大中型化工企业;

2、小化工企业集中地区的化工企业、化工工业园区;

3、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二、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全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排查污染事故隐患的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装备建设的情况。

3、对近两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展全面排查的情况。

4、环境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和企业治污设施、应急处理设施的落实和建设运行情况,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

5、小化工企业集中区域环境污染整治、达标排放情况。

6、对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集中区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三、检查要求

1、尚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地区,必须在2005年底前制订,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机制不健全及应急预防措施未落实的地区,必须按照《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于2005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2、对检查发现的重点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必须提出整改要求,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实行关停并转。

3、对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环境影响评价中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必须提出补救措施,限期补做并完善。对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企业,一律关闭。对超标排放的小化工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5、对污染严重的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必须开展集中整治,确保群众的饮水安全。

四、检查安排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6年1月30日前完成环境安全大检查,并将检查总结和附表报送我局(附表可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填报)。

2、我局将于2005年12月中旬派出督查组,赴四川、重庆、湖北、湖南、安徽、江苏、广东、山东、辽宁、甘肃等省、市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环境安全大检查检查企业情况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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