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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机[2005]17号
  • 【发布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05-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称《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核心内容和原则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把握精神实质,明确相关要求。要把学习《办法》和学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结合起来,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办法》。

二、落实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工作。请各地尽快落实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人员,组织开展受理企业申请、审核上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附件1)的电子版可直接从中国农机化信息网上下载。

请各省(区、市)于2005年8月23日前填写《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2),传真至我部农机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以便我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告相关信息。

三、严格审查,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产品推广应用与投诉情况进行审查,逐个对企业申报的产品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10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报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各省(区、市)在审查中要重点审核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则上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后。

四、抓紧制定颁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各地可依照《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颁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确保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形成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抓好宣传和调研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在宣传和学习贯彻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提出建议。

联系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联 系 人:张健

联系电话:010-64192817

传 真:010-64192863

电子邮件:njhkjc@agri.gov.cn

附件:1: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申报书

2: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受理机构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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