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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51号
  • 【发布日期】2007-09-20
  • 【生效日期】2007-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351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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