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7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计发[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直属单位:
竣工验收是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促进行动统一部署,现将2005年农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04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如《规定》实施前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如何进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何填写和盖章等。为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把好竣工验收关,是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环节。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也是今后项目运行管理及进一步建设的依据。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高度重视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要按规定时限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二)原则上“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是指2004年9月1日之前列入我部投资计划且投资下达完毕的项目,新项目是指2004年9月1日之后我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
(三)老项目可参照我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权限划分上,地方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负责验收;直属直供垦区项目由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直属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其中二级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上一级单位计划(基建)管理部门负责验收。我部已经开始直接组织验收的项目将继续验收直至完毕。
验收过程中的项目变更,按照确保项目按原有目标建成、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处理,对于不影响项目基本目标和功能的变更,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自行调整处理。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直供垦区和直属单位计划(基建)部门在2004年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清理工作(农办计[2004]76号)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于2005年12月5日前将竣工验收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报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各2份,其中未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项目要简要说明原因。
(四)新项目严格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划分的权限执行。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证书我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印制、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请文件或证明到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领取空白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填写并盖章后方生效。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验收工作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精神及有关工作安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对我部2000―2002年专项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考评,为做好迎接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请各地抓紧进行项目省级验收。
(一)验收的范围与依据
验收范围:2000-2002年立项下达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优质农产品示范及秸秆养畜等项目。
验收依据: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各项规章办法、财务制度,各类项目计划、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
(二)验收的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核查项目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等。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核查下达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进度及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等。
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拨借与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人管理情况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4.项目管理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等。
5.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建成后的各种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重点检查项目单位盈利情况、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
6.以往项目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基层农口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省级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在省级自验的基础上,农业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验。省级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自验结果负责,农业部对重点项目抽验结果负责。项目验收应吸收地方财政部门参与。
(四)其他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验收工作,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确保验收工作不走过场,收到实效。自验报告(包括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安排、每个项目的实施情况、好的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工作建议等)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2、3)请于6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发展计划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各2份,同时通过农业部农发项目管理系统(www.nf.agri.gov.cn)发送。未能按时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的项目须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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