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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5〕35号
  • 【发布日期】2005-12-19
  • 【生效日期】2005-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5〕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创优发展环境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省工商局二○○五年十一月)

为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我省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更多的市、县工商局,特别是开发区工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工作。在没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市级工商局和高新、经济开发区建立委托登记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专管员制度。
二、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登记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三、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下列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1、学校;2、科研机构;3、社会团体;4、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5、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其他经济组织。
六、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执照。
七、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
八、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该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该外商投资企业能正常经营,其他股东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其维持现状,限期完善。
九、中方股东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改变出资方式;符合减资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十、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十一、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对其所设单纯用于自用仓储的场所,不必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不视为无照经营。
十二、实行注册大厅审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当场审核登记。
十三、积极推行“注册官制度”,试行审核登记由注册官独任办理,提高登记发照的质量和效率。
十四、简化年检程序,对诚信守法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年检予以免审。
十五、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一年经营期限制,参照其隶属法人企业经营期限和住所租房协议期限核定其经营期限。
十六、允许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但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十七、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输业、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烟草公司等九类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制。
十八、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身份证明不作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交的文件。
十九、除国家规费外,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来客商及其所设企业接受指定的验资、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的服务。
二十、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引导和推进我省商业、外贸、金融、保险、证券、电信、旅游等领域吸收外资工作。
二十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兼并、改组、改造国有企业,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十二、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引入外商农业和轻工业先进产品的加工、技术和管理,推动我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强经济竞争力。
二十三、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我省重点项目及重大招商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的实行联合审批,并主动提前介入,专人全程服务,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企业登记的指导服务,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建立快捷通道。对在高新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实行预约式咨询、登记,集中时间上门,实行零距离服务。
二十四、加强网络建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表格可在网上直接下载,并开辟网上外资政策法规专栏和登记公告。
二十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邮箱,推行电子政务。开展网上咨询和名称、企业登记、年检的预审服务,开通短信名称查询服务系统。
二十六、加强企业回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当年注册的企业回访率要达到100%,其他企业回访率要达到70%以上。
二十七、推进“信用山西”建设,构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创建信用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打假行动,查处假冒仿冒其注册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侵权行为,引导其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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