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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2号
  • 【发布日期】2008-01-09
  • 【生效日期】2008-0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甘政办发〔200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九日


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全省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与管理水平,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 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包括流动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 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 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 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 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 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 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 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 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 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 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 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 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 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镍、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 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方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 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选拔和聘用普查人员;制定各类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工作;组织普查试点;开展普查培训;对排污单位进行初步清查摸底。

确定试点的原则:试点地区有条件和能力验证普查方案的操作性,有一定的区域分布代表性,有一定的产业结构和企业代表性。通过试点,验证本省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完善各项技术规范,模拟普查工作全过程,为全省普查工作提供经验。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补充和完善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清查摸底工作,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7月底前,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验收,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 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 组织机构。

成立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2.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

3.对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4.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国务院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5.负责申请落实省级污染源普查经费。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州、县市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 部门分工。

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兰州军区联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 普查的实施安排。

县级普查机构负责分发、收集普查表以及普查表的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同时,督促下属各级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并报当地普查机构。

其他各类污染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并报当地普查机构。

(五) 培训。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培训方案,负责培训市、县两级普查机构的业务骨干和普查指导员。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对基层业务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技术规范,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

普查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在相应的普查区域内直接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是指根据污染源普查工作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聘用、在相应普查区域内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的人员。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可商有关单位和学校,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按要求提出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人选,也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人选。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岗证。其主要来源如下:

1.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主要
从各级环保或农业系统内部、统计部门的调查队抽调。

2.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或通过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如经济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七) 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方案设计、重点源监测、人员培训、清查摸底、填表核查、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全过程。

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

各级普查机构要对本级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质量评估,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

(八) 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宣传、动员、人员聘用、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财政对各市州、县市区所需普查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
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本级普查公报,须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资料。

此次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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