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鹤壁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06
- 【生效日期】2006-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理顺市与区财力分配关系,增加区级财政收入,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完善,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分税制管理的总体要求,规范、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动各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扩大区级理财空间,促进市区经济协调发展,增强财政实力。
完善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持2001年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框架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稳步推进,逐步下放收入和财力,避免市、区财政收入大起大落;依据各个税种的不同功能,选择部分适宜区级加强征管的税种下划;严肃财政体制,严格按照体制确定的收入范围组织收入。
二、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
1.关于收入范围的调整
对现行体制中市区共享收入范围进行调整,市级固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划分仍按鹤政〔2000〕51文件规定执行。
将现行体制市区共享收入中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4个税种下划作为区级固定收入;提高企业所得税区共享比例,市与区共享比例由5:5分成调整为4:6分成,不再执行市对区的所得税超基数返还政策。保留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等9种税费为市区共享收入,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市区分成比例均为5:5。如果税制改革或中央、省对我市财政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对区的财政体制也做相应调整。
2.关于体制结算的确定
按照上述划分原则和范围,以2005年为基期年计算市与区收入划转结算项目金额,同时对各县区现行固定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合并,计算确定新的体制结算数,以后年度按此数额结算。
三、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1.建立激励机制。以2005年实际完成数为共享收入考核基数,以后年度各区共享收入不得低于考核基数,低于部分相应扣减区级财力;对区企业所得税环比递增速度在10%以上的,超过10%(不含10%)的市级分享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通过年终结算专项补助到区。
2.现行体制中“与共享收入增长挂钩的补助”,按2005年年终决算确定的补助数额固定,并合并计入新的体制结算基数。
3.取消集中全市城市维护建设税20%政策。
4.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的企业无论改组、改制、合并、分设、更名、搬迁,还是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或是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其税收级次仍属市级。
5.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范围内新建重点项目的税收征管及有关问题,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鹤政办公会〔2005〕17号)和《鹤壁市财政局、鹤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税收征管及部分重点项目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鹤财预〔2005〕26号)文件规定执行。
6.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建筑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征收,其他税收由企业注册地税务主管机关征收。
7.按照体制规定,开发区管辖的19个行政村为开发区征管范围,涉及其他县区的收入结算事项按照本文件“配套措施”第5条规定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组织收入工作,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确保财政平衡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狠抓零星税源的管理,抓大不放小,创新征管方式,强化征管力度,深挖潜力,确保收入稳定增长;维护体制严肃性,严格按照体制规定征收入库,严禁互相争、抢、挖税源;努力发展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收入增长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新增财力要重点用于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下划学校和基层单位正常运转等方面。
2.税务、银行等部门要配合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做好税收征管和国库管理的配套完善工作。税务部门要结合此次完善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及时调整征管软件的税收级次及比例,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并进一步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努力提高征管效益。银行部门也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入库的准确及时,财政和银行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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