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3
- 【生效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1号
关于批准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地域保护范围的函》(州政函〔2007〕8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凤凰市、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古丈县、龙山县、泸溪县等8个县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米良系列、红阳。
(二)立地条件。
土壤pH值6.0至6.8,砂质土壤,土层厚度≥80cm,有机质含量≥1.5%,地下水位80cm以下,土壤质地良好,疏松肥沃。
(三)栽培管理。
1. 种苗繁育:用同种类成熟猕猴桃果实的种子,繁殖的实生苗作为砧木,从纯正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健壮结果母株上采集接穗,进行嫁接繁殖。
2. 栽植密度:米良系列每公顷栽植株数≤1080株,雌雄株之比≤8:1;红阳每公顷栽植株数≤1600株,雌雄株之比≤20:1。
3. 整形修剪:
(1)整形:采用T型架或大棚架,单主干上架,在主干接近20至30cm架面部位选留2个主蔓,分别向两边伸展。
(2)修剪:冬季修剪与夏季修剪相结合。冬季修剪每树选留结果母枝20至24个。夏季修剪主要进行抹芽、疏枝、绑蔓、摘心,叶果比(5-6):1。
4. 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每公顷每年施用有机肥≥37.5吨,肥料中氮、磷、钾比例为1:0.7-0.8:0.8-0.9。
5. 疏果:在盛花后10天开始疏果,疏去授粉受精不良的畸形果、扁平果、伤果、小果、病虫危害果等,保留果梗粗壮、发育良好的正常果。每公顷控制30吨产量。
(四)采收。
鲜食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7.5%时采收;贮藏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在6.2至6.5%时,方可采收。
(五)贮藏。
果实采收分检之后,置于专用贮果箱内,经24小时预冷之后,及时入库,使库内温度稳定在0℃至1℃,当库存果硬度(去皮)降至4至6kg/cm2时,应及时出库。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如表1、表2所示。
表1 米良系列猕猴桃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形
果实美观整齐,果形呈长圆柱形,果皮棕褐色,被长茸毛。
果重
80-120克。
果肉色泽
果心淡黄色,果肉黄绿色。
口感
汁液多,具清香,酸甜适口,风味纯正,具米良系列猕猴桃独有特征。
表2 红阳猕猴桃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形
果实美观整齐,果形呈短圆柱形,果皮褐绿色。
果重
50-100克。
果肉色泽
果心鲜红色,果肉黄色。
口感
肉质红嫩,甜度适中,风味纯正,具红阳猕猴桃独有特征。
2. 理化指标:如表3、表4所示。
表3 米良系列猕猴桃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
≥15
有机酸(%)
1.0-1.3
维生素C(mg/100g)
155-207
硒(ug/100g)
0.9-1.3
膳食纤维(g/100g)
≥2.5
表4 红阳猕猴桃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
≥15
有机酸(%)
0.45-0.65
维生素C(mg/100g)
110-155
硒(ug/100g)
0.9-1.3
膳食纤维(g/100g)
≥2.0
注:表1、表2、表3、表4中的项目为已达到软化后熟的果实。
三、专用标志使用
湘西猕猴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湘西猕猴桃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