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5〕46号
- 【发布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省邮政局二○○五年八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就发挥邮政行业优势,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重视和支持邮政服务“三农”工作
邮政作为具有“通政、通民、通商”职能的行业,服务“三农”符合党和国家的发展政策,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鼓励邮政系统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相关业务,把推进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全省邮政系统要通过发挥全程全网的网络优势、百年邮政的信誉优势和信息流、实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功能优势,积极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做好传统邮政服务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服务“三农”工作。
二、大力开展农资配送和农业科普服务
邮政部门要利用四通八达的流通服务网络、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和资金结算系统,依托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点,开展农资配送服务,为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通道。邮政部门还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的农业科普宣传推介活动,使邮政服务“三农”和科技兴农观念深入人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邮政部门开展农资配送服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认定其经营资质,不断优化其经营环境。
三、统筹利用邮政金融工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邮政部门要不断提升农村邮政金融服务水平,为农民群众理财致富、为劳务资金回流农村发挥重要作用。要提高农村地区邮政汇兑网点联网率,规范邮政汇兑业务处理,保证邮政汇款及时全额兑付,确保资金回流农村渠道畅通。要积极探索建立邮政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机制,稳步推进邮储资金运用,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要积极开展各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利用县级及乡镇邮政代理保险网点,大力发展健康险、养老险、农业灾害险以及各类简易险种的保险业务,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借助书报刊发行渠道,开展农村文化服务
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地区报刊发行主渠道,农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获取科技致富信息重要窗口,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重要形式和载体的作用。要借助自身的网络优势和已有的出版物经营资质,努力做好农业科普图书和中小学教辅资料下乡工作。要开展以服务“三农”为主题的书报刊流动销售活动。要改进农村报刊投递服务,扩大农村报刊发行,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教育部门要允许邮政部门参与所有教材、教辅材料发行的招投标。
五、依托邮政网点,积极开展各类便民服务
农电部门可利用邮政的众多网点和收费平台,在我省农村推行邮政代收电费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电费收缴难的问题。财政部门可利用邮政储蓄网点和“三农”服务网络,按“一卡式”发放的要求,代发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代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铁路部门可利用邮政网点开办面向农村的火车票订送业务。公安、计生部门可加强与邮政速递部门合作,为农民群众和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办理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速递服务。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部门参与“农家店”的建设。
六、加强农村邮政网点建设
邮政网点是邮政服务“三农”的基础。各级政府在制定“三农”工作的整体规划时,应将邮政网点建设纳入其中,并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邮政部门要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网点建设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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