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018号
- 【发布日期】2006-03-07
- 【生效日期】2006-03-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6〕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精神,形成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为龙头,以区县妇女儿童(以下简称妇幼)卫生保健机构为枢纽,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网底,以二、三级医院为技术支柱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就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提高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把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作为造福人民的实事,认真负责地抓紧抓好。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设立妇幼卫生科,负责妇幼卫生保健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群体保健科,承担属于公共卫生范畴的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三)各卫生院要分别配备两名妇女保健专业人员、两名儿童保健专业人员,负责妇幼群体保健工作。
三、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工作开展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辖区的服务面积和妇幼保健任务,为妇幼保健机构配备专业群体保健人员,原则上市内六区妇幼保健机构不少于8人,其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少于15人。在妇幼保健机构内实行群体保健和临床服务人员的分类别管理。
(二)各区县要落实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经费,确保妇幼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开展。群体保健工作经费,按每万人口5000元拨付,并随着经济增长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而增加。
(三)各区县要保证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的经费全额拨付;妇幼群体保健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范围。
(四)各区县的妇幼保健人员经费和群体保健工作专项经费要实行财政预算科目单列,保证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要保证专款专用;各区县要定期对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业准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服务能力
对实施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卫生行政机构要严格执业准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五、强化干预手段,提高人口素质
针对新生儿出生缺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孕前、产前、出生后的三级检查、预防措施的落实,努力提高检查的覆盖率和筛查率。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落实三级检查、预防措施,提高孕前传染病专项检查、产前两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筛查、新生儿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等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质量,做好监测和随访,及早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传染病母婴垂直传播,控制出生缺陷,减轻由于出生缺陷造成的残疾程度,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做好信息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的统计监测及常规报表统计工作,确保真实可靠,为政府卫生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
七、严格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中期引产手术,保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质量。
八、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提高妇女儿童健康素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医疗保健机构,以社区为基础,针对妇女儿童,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全面普及妇幼卫生保健知识,针对妇女儿童的主要健康问题,积极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不良生活习惯,控制危险因素,增强妇女儿童自我保健的能力,提高健康素质。
天津市卫生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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