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5〕31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本市开展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要求,对本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进行全面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经营秩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
二、整治重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一是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生产经营、仓库、宿舍“三合一”的;二是未经批准改作生产、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三是未经批准改作宿舍用途的;四是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五是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以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的。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胡延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柴俊勇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消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四、职责分工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国有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审批权限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使用用途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房地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租赁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厂房临时改建为宿舍的租赁条件和面积标准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厂房、仓库为宿舍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方相关资质的审核、登记和厂房改居住用房后暂住人员的登记、治安检查,对违反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情况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改作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的审批,对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提供经认定可以用于改造成养老设施的闲置厂房等方面的公共信息,并进行行业指导,给予这类养老设施一定的政策优惠。对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将闲置厂房改造成养老设施的,不予登记,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整治步骤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自今年9月底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底前)。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0月底前)。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摸清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整治工作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督导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摸底调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各出租单位进行填写,并于10月30日前报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案;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上报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各系统、各行业所属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本单位的摸底调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中旬前)。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租赁双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区县要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整治达到要求并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可恢复生产和继续营业;停产、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给予关闭,由原发证、发照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底前)。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充分认识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尽其职,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
整治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各区县、各系统、各行业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底数;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同时,整治工作要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相结合,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协调
各区县要加强对本地区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督导,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整治难度大、安全隐患多、涉及面广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要组织联合整治。
(四)疏堵结合
要根据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区域分布、城市规划布局、暂住人口等情况,综合考虑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和改善有关外来人员居住条件的需要,统筹安排2-3个区域进行改建示范工作。改建既要考虑长远规划,又要落实整治要求,做到疏堵结合。
(五)搞好宣传
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运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正确引导,加大对反面典型事例的曝光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上海市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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