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1-06
  • 【生效日期】2005-01-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是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GDP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核算制度,规范核算方法,不断增强GDP核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做法。各地每季度GDP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联审或评估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同时,要严格遵守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各地级以上市发布季度GDP核算数据时间不得早于季后15日。
三、加强指导。省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GDP核算工作的指导,并按国家要求,抓紧研究建立我省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和地区GDP数据联审、公布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