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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延期关闭大同沟煤矿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31
  • 【生效日期】2007-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延期关闭大同沟煤矿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延期关闭大同沟煤矿问题的批复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延期关闭大同沟煤矿的请示》(闽煤生字〔2007〕378号)收悉。淘汰落后、整顿关闭小煤矿是国务院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的重大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各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实施关闭,关闭煤矿应做到: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等。你司大同沟煤矿是经龙岩市煤炭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关闭矿井,并于2007年5月31日在《闽西日报》公告,要求该矿于6月30日前关闭到位,且该矿的相关证照已被有关部门吊(注)销。因此,大同沟煤矿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关闭煤矿的标准、期限实施关闭,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或延期关闭。对于在关闭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你司应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同沟煤矿关闭任务完成。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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