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2009〕9号
- 【发布日期】2009-09-04
- 【生效日期】2009-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榕政〔2009〕9号)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防洪、航运、沿江工程设施和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从2009年9月10日起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闽江干流水口坝下至入海口的河道管理范围。
二、在闽江下游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的采砂船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采砂规划许可的范围内开采;从事河砂运输的船舶必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河砂准运单》;闽江下游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堆砂场,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其中闽江下游北港北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堆砂场。闽江下游河道两岸码头,不得擅自改作堆砂场。
三、严禁在闽江下游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法采砂、运砂和设置堆砂场。对“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采砂船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和销毁;对持有船舶证件、但在非规划区采砂作业的采砂船一律实施扣押;对持有船舶证件、在规划区内超量采砂的,依法予以重处。
对非法采砂、运砂、堆砂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采砂船在闽江下游禁采区内停泊。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必须在乌猪港、南港、闽清河段指定的停泊点停泊,确需移动的须经海事部门批准,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控制河砂运出闽江口销往福州市外。对未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砂出境准运单》的运砂船,港口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海事部门不签发出港证。违者由港口、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严格控制从闽江吹砂填地。各县(市)区确需从闽江吹砂填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七、每日18:00至次日7:00禁止运砂船、采砂船在闽江下游北港河段(淮安头至马尾造船厂)通航,违者由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闽江下游沿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依据本通告及时对非法采砂、运砂、堆砂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非法采砂、运砂、堆砂行为举报投诉电话: 0591-83352640(福州市水利局)。
十、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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