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办博函〔2008〕502号
  • 【发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

(办博函〔2008〕502号)




国家民委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商请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的函》(民办函〔2008〕10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四川汶川大地震对羌族村寨、文物等历史文化遗产造成重大损失,举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对于抢救和保护地震灾区羌族文化遗产,促进灾后重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同意共同主办四川地震灾区羌族文化展。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