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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出版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26
  • 【生效日期】2005-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出版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出版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首都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实施好北京市出版工程,提高工程项目运作的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强化政策引导,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新北京 新奥运"战略构想等党和国家及北京市的中心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提倡多样化,鼓励创新,多出精品。

第四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实行公开、公平、择优的工作机制,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出版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在新闻出版总署和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在继续实施好既定的精品战略任务的同时,紧密结合党和政府中心工作推出阶段性重点出版项目。

第七条 北京市出版工程运作方式分为2种:

1.政府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研究并确立出版项目,除个别项目外,主要面向北京地区出版单位,实行招投标制度。

2.北京地区出版单位可申报项目,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定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北京市出版工程。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申请列入或承担北京市出版工程项目的出版单位,按要求填报《北京市出版工程项目申请书》,报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第九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专家组审议。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定通过后,向承担项目的出版单位下达通知。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任职期间如在申请项目中承担有关工作,在审议本人涉及项目时应回避。

第四章 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出版周期跨年度的项目实行年度评估。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的出版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项目优质、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 承担工程项目的出版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三审后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因故需要对出版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须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第五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得到资助的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工程项目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进行。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和承担项目的出版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承担工程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的审查。

第十七条 凡因故终止或撤销的工程项目,要及时清理帐目,并将经费退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核销。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政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付印前,出版单位须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交总结报告并申请鉴定。鉴定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成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不予支持。该成果在出版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出版工程"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全部工程项目(包括因特殊原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终止的项目),出版单位应将已取得的全部资料整理后提交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的出版单位,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提出通报批评,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工程项目。

第七章 项目的保障及宣传推广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北京市出版工程的项目,政府部门将授予使用北京市出版工程标识的资格,并给予不同形式的政策支持,如:政府采购、资金补贴、支持书号、组织宣传推介等。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出版工程项目成果的作用,承担工程项目的出版单位应配合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做好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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