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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24
  • 【生效日期】2015-1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单位、部管社团:

        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精神,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水平,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民政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和《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启动了两批次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两百余家,每年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标准化专题培训,收到较好效果。目前,已制定、发布、实施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163项,地方标准152项,康复辅具领域等同采用国际标准41项,保证了民政产品质量,规范了民政管理服务,提升了民政工作水平,维护了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肯定。但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民政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与一些部门相比总体上还处于落后状态。主要问题是:标准化意识总体不强,部分领导干部标准化工作理念淡薄、能力素养有待提升,标准化知识普及宣传不够;部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数量较少,特别是保障民政服务对象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较少,个别业务领域标准存在空白;有的标准文本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部分标准老化,与实践发展明显脱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尚未健全,贯彻实施力度较弱;标准化工作保障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民政事业的发展。

        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是提升民政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依法行政,增强民政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实现民政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利于推进民政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标准开展管理和服务;有利于促进民政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水平。因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确保民政各项工作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矩可循,促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以深化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快民政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为主线,以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实效,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围绕快速增加民政标准有效供给,深入改革民政标准化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

        坚持突出重点。围绕基本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创新及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加快研究制定修订民政急需、社会急用的重点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优先制定公益性强的民政标准。

        坚持协同合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部本级与地方民政部门、政府与社会和市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新格局。

        坚持科学专业。遵循标准化工作基本规律,强化标准化与科技互动支撑,以民政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增加标准的科技含量;加强标准化知识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既懂民政业务、又懂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不断提升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

        坚持务求实效。围绕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标准文本质量,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建立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反馈机制,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确保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民政所有业务领域、结构合理、科学实用、协调配套的新型民政标准体系;完成民政业务领域支架性标准和急需标准的制定,管理服务类标准的比例进一步加大;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基本健全,培育一批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民政标准化示范机构;民政领域团体标准数量实现突破,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3-5家民政标准化培训基地,进一步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标准化意识和素养,不断壮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

        三、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编制“十三五”规划。结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民政工作实际,编制《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具等专项业务标准化规划,对“十三五”时期民政标准化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确定民政标准化发展布局、重点任务、优先次序和相关保障措施。认真梳理民政各业务领域标准现状和需求,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全面配套、功能完备的标准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质监等相关部门合作,编制本地区民政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明确地方标准研制任务。

        (二)加快重点领域标准研制

        ——加快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服务质量、服务保障和养老机构管理标准。

        ——加快社会救助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救助服务、收入核对和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等标准。

        ——加快康复辅具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康复辅具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

        ——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促进“三社联动”的各类管理服务标准。

        ——加快防灾减灾救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灾害监测与预警、减灾救灾物资与装备、灾害风险管理、灾害损失评估、社区减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评估、灾害救助等标准。

        ——加快区划地名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地名命名、地名标志、地名文化和地名信息化等标准。

        ——加快专项社会事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重点研制殡葬技术、管理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收养评估、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和救助管理等标准。

        ——加快优抚安置、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志愿服务和民政信息化等领域基础通用标准、管理服务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

        ——加快民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推动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

        (三)加强标准复审和清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对标龄超过一定年限、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予以废止或进行修订,尽快解决标准老化问题。清理精简强制性标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合理界定推荐性标准的层级和制定范围,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四)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民政标准贯彻实施。建立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强制性标准实施以行政管理、执法检查和强制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推荐性标准实施以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和自愿性认证等形式进行监督。出台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办法,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五)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在民政行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将试点示范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标准优先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和企业(机构)进行标准化综合试点,开展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标准化单项试点。推进民政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提炼成功做法,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推进民政范围认证认可与质量检测。深化民政范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加大民政范围公共安全质量认可。依托国家康复辅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民政部殡葬设备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及相关专业机构,健全民政质量监督网络体系,推进基层民政设施设备和服务环境质量检测。推动建立其他民政领域认证认可制度与质量检测机构。

        (七)加强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建设。在民政各业务领域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已有殡葬、康复辅具等8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基础上,加快组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障人服务、福利彩票、慈善事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逐步形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体系。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质监等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成立本地区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鼓励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稳步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支持民政标准走出去,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民政标准国际化水平。

        (八)探索团体标准试点。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试点,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支持民政领域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制定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

        (九)促进标准与科技融合。鼓励民政系统科研单位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基础公益、产业共性技术和方法标准研制,以科技创新促进标准水平提升。在民政科技项目中进一步强化标准的导向作用,将形成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列入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畅通民政科技项目产出标准的渠道,建立健全民政科技项目研制标准快速工作程序,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四、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标准化归口管理部门职责,配备标准化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级民政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要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组织组建等重大事项,制定加快推进本地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领导重视、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通报的工作机制。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凝聚各方力量,牵头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管业务必须管标准的原则,研究建立所管领域标准体系,指导所管领域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加快推进业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时,要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并适当加大考核权重。

        (二)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建立标准制定修订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定向委托、主动认领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加快民政标准,特别是民政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修订。探索一项标准任务多途径委托的工作方式,优中选优,确保标准文本质量。建立标准快速审批机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修订周期。建立标准文本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开批准立项和发布信息,避免标准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逐步实现民政范围各类标准文本快速检索查阅。完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现有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根据业务开展细分需要,成立若干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健全多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支持企事业单位制定企业(机构)标准或参与地方以上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投入,部本级和地方民政部门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福利及相关公益事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探索建立多元投入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大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将标准化培训纳入民政人才能力建设重要内容,采取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分业务领域和人员层次开展标准化培训。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标准、用标准制度,把标准化理论知识、业务领域的支架性标准文本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各业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培训时要安排一定的标准化培训内容,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总课时的5%。加强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民政标准化专家信息库。进一步充实民政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成员,凝聚一批熟悉民政业务的标准化专家,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依托标准化科研机构、民政院校对民政干部职工实施标准化知识培训,培养一支民政标准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立激励机制,对标准化工作突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奖励,根据工作表现和成果贡献情况予以记功或嘉奖,特别突出的可以推荐国家级表彰。

        (五)加强标准化研究和宣传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各业务部门发布的年度部级课题数量,标准化方面的研究内容原则上不低于10%。加强标准化宣传工作,采取组织新闻媒体报道、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强化标准化理念。选择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制作相关标准宣贯材料,提高各级民政服务机构贯彻标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出版已发布的民政行业标准,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

        (六)支持地方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发挥创新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和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鼓励将有关工作经验总结提练成标准,形成一种“我写我用、我用我写”的标准化工作方式。支持各级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对一些行业急需、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反应良好、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地方标准、企业(机构)标准和团体标准,可以转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并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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