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137号
- 【发布日期】2005-08-13
- 【生效日期】2005-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5]137号)
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福建省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方案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为贯彻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加强对我省海洋捕捞强度的管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农渔函〔2003〕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指标(除专业远洋渔船外,下同),必须在2002年底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22924艘、总功率1560285千瓦的基础上,至2010年底控制在19832艘、1397196千瓦以内。即至2010年底全省必须减少海洋捕捞渔船3092艘(减少1348%)、163089千瓦(减少1045%)。
根据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任务,沿海各设区市至2010年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以本市2002年渔船清理整顿后普查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基数,按比例进行核减,具体分解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沿海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渔业生产和渔民生活状况,在完成省下达压减任务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促进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目标的早日实现。
(二)分阶段计划任务
1.2003―2006年计划减船1234艘、减少功率65232千瓦,分别完成总目标任务的3991%和40%,其中:
(1)2003年减船290艘、减少功率14750千瓦;
(2)2004年减船290艘、减少功率15260千瓦;
(3)2005年计划减船325艘、减少功率17095千瓦;
(4)2006年计划减船329艘、减少功率18127千瓦。
2.2007―2010年计划减船1858艘、减少功率97857千瓦,分别完成总目标任务的6009%和60%,平均每年减船465艘、减少功率24464千瓦。
二、原则与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渔船控制指标任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船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边防)、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
1.沿海各设区市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至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控制、管理海洋捕捞渔船。
(1)禁止擅自建造、更新改造和购置进口拟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必须按规定严格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不含转产转业渔船),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捕捞渔船的船数和功率;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不再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主机功率不足147千瓦的拖网渔船;不再审批建造或更新改造主机功率不足441千瓦的张网渔船。
(2)重点压减持《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小型渔业船舶,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
(3)严格执行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对达到报废年限和检验不合格的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
(4)核减的捕捞渔船数以转产转业和报废后不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数为准;压减的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与贴附的功率凭证数与《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上记载的功率数两者之和为准。
(三)监督检查,定期报告
1.沿海各设区市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报的实施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前,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上年度本市已核减渔船的名册和有效功率凭证等相关资料。
3.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沿海设区市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通报各地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情况,并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我省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措施与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捕捞渔船控制是国家重要的渔业制度之一,是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措施。目前我省由于海洋捕捞渔船基数大,近海捕捞强度不断加大,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严重。因此,日益增长的捕捞强度已成为我省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增加渔民收入的主要障碍。沿海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重要意义,从维护渔民群众长远利益和渔区社会安定出发,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实施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一要大力宣传实施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使广大渔民群众认识实施捕捞控制制度是事关自身利益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二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规定审批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不力,管理措施不落实,弄虚作假,未完成核减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配套政策,加快转产转业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压减海洋捕捞渔船的主要途径。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各项政策,加快海洋捕捞结构调整,积极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要加大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扶持力度,鼓励、引导从事捕捞业的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减船转业,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生产,帮助渔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渔民就业能力。
(三)建立准入机制,控制新增船网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律法规,加快实施海洋捕捞行业准入制度。禁止未经培训,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海洋捕捞生产。对雇用不符合海洋捕捞行业准入规定的人员上船就业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退和给予处罚。同时要严禁非法造船,控制新增船网工具。渔业船舶建造单位要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才能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省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洋与渔业、交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依法对渔船修造行业实施管理,对违法生产的修造船厂,依法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修造船厂。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渔业执法
1.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沿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精神,加强渔业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妥善解决执法经费问题,加快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和渔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理顺渔船管理机制。从事季节性渔业生产的小型渔业船舶,是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问题,将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作为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对这些渔船的登记、检验,加强监督管理。
3.严格执行各项渔船管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的建造和购置行为,严格按照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要严格执行渔船报废制度,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对达到报废年限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加强渔船报废拆解的监督。
4.打击各种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强化渔业执法,增强海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坚决取缔“三无”渔船。
附件:1.福建省2003―2010年沿海各设区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数(略)
2.福建省2003―2010年沿海各设区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分年压减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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