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487号
  • 【发布日期】2005-08-18
  • 【生效日期】2005-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向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办函〔2005〕487号)




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

你公司《关于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报告》(林辐字〔2005〕01号)收悉。我局于2005年7月28日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相关设备和质保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专家组意见和安徽省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公司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各项条件,同意向你公司颁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系安徽农业大学直属事业单位,设计装源活度100万居里钴-60。安徽省环保局于2003年8月批准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建设。

二、许可内容

(一)单位名称:合肥(国家)林业辐照中心

(二)单位地址:安徽合肥市环湖北路合肥高新技术农业园内

(三)法定代表人:高伟

(四)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Ⅰ类密封源

(五)许可限值:钴-60核素,最大总活度:3.7E+16贝可(1.0E+6居里);铯-137核素,最大总活度:3.7E+5贝可(1.0E-5居里)

(六)鉴于国务院正在修订相关的法规,本许可证为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请你单位在新条例出台后,凭本临时许可证件来我局换领正式的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使其更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素质,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再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管理水平。

四、请安徽省环保局负责该公司环境保护与辐射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